关于深刻汲取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矿“11·12”透水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岁末年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济安监〔2017〕134号)

时间:2017-12-07 | 热度: | 来源:
关于深刻汲取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矿“11·12”透水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岁末年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济安监〔2017〕134号)

玉川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产煤镇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济源鹤济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各煤矿:

2017年11月12日22时左右,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矿12191下顺槽掘进工作面在探放水过程中,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2人失踪。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7〕18号)、《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河南省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矿“11·12”透水事故的通报》(豫煤安监调查〔2017〕196号)、《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矿“11.12”透水事故的通报》(豫煤行〔2017〕345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坚决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各单位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切实强化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增强底线思维,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

二、立即开展煤矿水害防治专项检查

济煤一矿立即停止井下一切采掘活动,尽快组织抢险救援;待抢险救援结束后,深刻反思总结事故教训,开展思想整顿教育讨论活动,进行全面排查整改事故隐患,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恢复生产。其他矿井立即停止井下一切采掘活动,开展一次水害防治专项检查,由矿井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专业人员认真进行全面自查自改,对所查安全隐患建立整改台账,制定整改方案报所属公司进行审批;待整改结束后,经矿井自查整改合格的,报所属公司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报市安监局煤炭安全监督管理科备案。

(一)强化完善水害防治体系建设。各煤矿企业要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水害防治责任体系,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制度、探放水制度、探放水工程验收与考核制度等。要严格水害防治各项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细化任务措施,严格检查考核,加大人、财、物投入,夯实水害防治基础。

(二)完善水害治理队伍机制建设。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矿井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地测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三)查清查明水文地质情况。煤矿企业要将查明的矿井及周边老空(窑)积水情况,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充水性图上。对老空水、顶板离层水的疏放效果,要采取综合探测手段进行效果验证,确保治理效果可靠。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物探、钻探、化探等手段,查明老空水、断层水、陷落柱水和承压水等水患威胁,查清矿井充水条件及各含水层的水力联系。煤矿井田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四)严格落实探放水各项安全措施。煤矿井下探放水施工必须落实“三专两探一撤”工作措施,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由专业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按设计施工。严格落实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强化探放水过程中的现场管理。探放水作业必须满足《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的超前距,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放水时,必须预先固结套管并安装闸阀控制放水量。必须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设备应当与预计探放水量相适应,并有备用设备。必须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并做好记录,监视放水全过程。探放水施工时,应由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放水区域内有害气体成分,出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出现透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水害威胁区域全部人员,认真分析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隐患不消除,坚决不生产。
    (五)严格复产标准。凡有下列事故隐患的,隐患整改完毕前不得恢复采掘作业。

1.矿井水文地质情况不清楚或水害情况没有查明的;

2.没有按规定设置防治水机构或成立专门探放水队伍的;

3.没有编制探放水设计或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

4.在探放水时没有按规定预先固结套管、安装闸阀、压力表或采用反压和防喷装置的,或超前钻距(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不符合规定的。

5.探水钻机功率不能满足需要的;

6.未明确事故应急避灾路线或警示标识不齐全的;

7.未对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培训和演练的。

三、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精神,切实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方法,采取日常检查、突击检查、暗查暗访、交叉检查、联合检查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高压态势督促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二)加强应急管理和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安全防范能力。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和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有效防范应对。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强化演练,做好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准备,加强值班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一旦发生事故险情能及时科学有效应对。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水害防治、提升运输、顶板管理、瓦斯防治及冬季用火用电用气等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等常识宣传,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提高避险减灾技能。各类企业要突出重点岗位作业人员,加强全员安全培训,进一步提升全员管控风险、消除隐患和有效应对初起险情的岗位应急处置能力。

    

联系人:郑  捷,联系电话:0391-6838611。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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